案件回放:
今年1月份,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接到日照市某貿易公司負責人劉某反映,其公司在2014年進口金精礦業務中被李某南的公司詐騙。接到報案后,市 局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安排經偵支隊開展核查工作。偵查人員圍繞涉案國際貿易業務情況,調取大量銀行、海關、港口等數據資料,初步認定該案系一起有組織、并 精心策劃的特大信用證詐騙犯罪案件。民警經工作查明,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南以能夠進口精金礦為由,騙取山東宸金貿易有限公司信任,利用其控制 經營的國際有限公司與山東宸金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供貨合同,伙同他人偽造的“LUKINI SHIPPING INC ”船務公司海運提單,騙取山東宸金貿易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日照分行申請四份國際信用證。
另外,今年6月,香港某集團有限公司也報案稱,其公司在2014年12月在代理廣州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購ABS樹脂業務時,被李某南的公司及李某南等人利用虛假倉儲單據詐騙。
國人常常被信用證的“信用”兩字所迷惑,縱觀全球貿易,還有多少國家和商人在采用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的貿易金額大概只占全球貿易的10%左右,其中絕大部分是中國大陸在使用。
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理論上是以銀行為第一付款人,似乎對出口商有利。但是,銀行是不會做這個冤大頭的,如果他無法從進口商那里得到貨款,他會自己掏口袋嗎?銀行的訴訟水準肯定遠遠超過開證人,你尚且怕從開證人這里得不到貨款,難道你就不怕從開證行那里得不到貨款嗎?
信用證的是開證人和開證行簽定的另外一份合同,獨立于原貨物的買賣合同,也就是說貨物的數量、質量、型號、顏色等等一切指標、數據都和他無關,這也不平添了一份風險,就象你說的漏洞。信用證只認單證相符,所以要詐騙并不難,只要做一份假B/L就可以了。
其實信用證和中T/T(出運后將B/L COPY 傳真或E-MAIL 給進口商,然后進口商付款,出口商將全套單證寄出),的差別只是多幾天的市場風險。也就是你在將COPY傳給他,他匯出錢的這段日子存在和信用證不一樣的風險。
進口商付不付錢,不是取決于單證相不相符,而是取決于你出口的產品符合不符合他的市場銷售。如果利潤很大,只要給份B/L,他也會接受。如果賠錢,單證上蓋金印,灑金花,他都不要。
信用證還有風險,這在南歐(意大利、塞浦路斯)經常會發生,進口商會以他們的國內法(比如以質量問題)起訴當地法院,要求法院指示付款銀行停止支付。銀行會
以此作為理由,不承擔第一付款人的責任。以國內法來對抗國際法,這在大部分國家是不被允許的,會降低銀行的信用度。在我國,除非你能提出非常確鑿的證據來
證明遭到了詐騙,否則,法院是不會要求銀行停止支付的。(來源:海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