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內容包括兩點,一是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二是稅收要素審核后置。
辦理自報自繳時,進出口企業、單位進行海關預錄入,計算應繳納稅費并確認后,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并提交海關,收到海關通關系統發送的回執后,辦理相關繳稅手續。同時,進出口企業、單位可到申報地海關現場打印紙質稅款繳款書,該憑證不具有海關行政決定屬性。
貨物放行后,海關將對進出口企業、單位申報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特殊情況下,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
目前一般的過關流程為報關后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再進行繳稅、放行。而該新的稅收征管方式在試點范圍內,由進出口企業、單位自主申報、繳稅,貨物放行后再進行稅收等內容的審核。
公告提到,本次試點根據不同的商品類目將分別在全國、上海、北京、寧波進行試點。
在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的《稅則》第80、81、82章商品,如錫制品、陶瓷、手工工具等商品;在上海口岸海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如蒸汽鍋爐、真空吸塵器、電動剃須刀等商品;在上海口岸空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關注冊進出口企業、單位,不含快件);在北京、寧波口岸進口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