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進海運申請破產事件發生后,貨代公司、貨主、承運人等各方紛紛尋求法律救濟。誠公顧葉(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曹文定律師就這兩天接到的有關各方維權咨詢中的多個典型問題及其對策分享給各位貨主、貨代朋友。
問一:我們是貨代公司,承攬了一批貨,簽發了貨代提單給托運人,但是貨物由韓進實際承運,現船、貨被扣留在韓國港口,我們該怎么辦?
曹律師解析:雖然,貨主(托運人)持有貴司提單,理論上有以“提貨不能”或“推定貨物滅失”為由向貨代公司索賠貨值損失,但是,“提貨不能”也可能是暫時的,“推定貨物滅失”的認定也存在較大變數,畢竟因船東破產扣貨而并非貨物失蹤等,貨物暫不存在實質性的滅失。因此,貨主與貨代之間的利益并非必然對立的,貨主憑借以貨代單向貨代公司置換的船東單向扣船扣貨所在地尋求法律救濟(如保證金置換貨物等)甚至是更為快速、有效的解決方案。因此,本律師不贊同貨主在被扣貨時不作個案分析的向貨代公司索賠,同時,貨代公司不能采取逃避態度與貨主對抗,應引導貨主尋求更佳的解決方案,也避免了自己承擔被訴風險,況且本律師已有協助簽約客戶同類處理的成功案例。
問二:我們是貨代公司,為了避免票結的不便,繳納了10萬美金押金至韓進,現在我司要求其退還,而被拒絕,我們該怎么辦?此外,我們還有海運費未向韓進支付。
曹律師解析:貴司應就其盡早對船公司提起訴訟、查封,畢竟船公司資產相對較多,貨代公司對船公司提起訴訟并參加隨后的破產財產債權分配。此外,已發生的海運費也暫停向韓進支付。
問三:我們是工廠,向A船東訂艙但提到的吉柜是韓進的集裝箱,二程船是韓進的船,現也被扣貨,我們該怎么辦?
曹律師解析:這是A船東基于與韓進的某種合作而使用了集裝箱、船舶。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因貴司訂艙形成的運輸合同關系的承運人為A船東而非韓進,A船東應當與扣發方積極協商處理,否則將承擔交貨不能的違約責任。
問四:我們向韓進訂了艙,提了吉柜,因韓進破產,我們欲還空柜至深圳某堆場而被收了2300元/40’GP的押金,且空柜卻被拒收,我們應該怎么辦?
曹律師解析:集裝箱體積大,在其未裝載貨物時往往存放于固定的堆場并且須專門的吊機卸柜,如不能進場,極可能產生拖車押夜費、空置費。貴司應聯系、書面催告韓進,若韓進未能及時解決,從減損擴大的角度除非,貴司可以在利弊權衡后考慮將集裝箱變賣提存或者暫留置該集裝箱至保管費較為低廉的港區外的堆場。
問五:我們是貨代公司,代貨主向韓進墊付了海運費,但是客戶聽說韓進破產了,都不前來領取提單,我們該怎么辦?
曹律師解析:代委托人訂艙、補料、對單、墊付運費、領取提單等均屬于貨運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概括性授權下辦理的常規的委托事項。墊付運費也是委托人與承運人約定的必然支出,貴司代墊該費用也是領取提單、完成委托事項所需,并無不妥。雖然委托人無法提取貨物,但是,貴司作為貨運代理人對此并無過錯,且交付貨物也非貴司的合同義務。因此,貴司可以起訴委托人要求其支付代墊費用。
問六:我們是工廠,向貨代公司訂艙托運了貨物,貨代公司簽發提單(HB/L),走了韓進的船,但是貨到港了仍提不到貨物,誰應承擔責任?我們如何索賠?
曹律師解析:在海上貨運合同關系中,識別承運人的主要標志之一是提單的簽發形式。既然貨代公司簽發了自身提單,便應當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雖然無法交貨緣于船東破產,但是船東破產事件為商業風險,不屬于不可抗力,也并非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免責事由。依據《海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因此,若該貨代公司無法在六十日內交付貨物,貴司可以提起訴訟。
問七:我們是工廠,貨走韓進的船被港口扣貨,工廠可否向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港口放貨?
曹律師解析:實踐中,該申請屬于強制放貨類型,即一方當事人(包括承運人及場站等負有放貨義務的人)對持有提單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放貨而不放貨的,應申請人(提單持有人)的申請,海事法院簽發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在限期內向申請人放貨。這是海事司法實踐中遇到較多的一種情形,優點是較為便捷、快速,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57條規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作出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通過申請海事強制令的司法途徑,不失為一種權利救濟的途徑,尤其在在港口無權留置或者留置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貴司向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意義十分重大。
問八:我們是工廠,因韓進破產導致貨柜被扣,港口在放貨時,要求繳納保證金,可有法律依據?
曹律師解析:所謂保證金,實際上是作為留置貨物的替代,最終仍然作為清償港口債權的款項,只不過該清償行為并不是對主債權的直接清償,而是對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下喪失的優先順位利益的補償,最終發生了清償實際債務的效果。如果港口要求貴司繳納保證金才允許貴司提取貨物,則貴司繳納保證金后,在貴司與港口之間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關系,貴司以保證金擔保賠償港口因失去對貨物的占有、喪失留置權導致的其債務無法得到清償的風險。從保證合同的合同相對方意思表示考察,該保證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即貴司可以考慮與港口協商以繳納保證金方式提貨。
附:貨主/貨代處理措施、風險防范十條:
1、已訂艙但未放艙者,改訂他船即可;
2、已提吉但未做柜者,返空改訂他船即可,但還柜可能因碼頭拒收而受阻;
3、已做柜但未還重,拆柜重裝改訂他船即可;
4、已還重但未報關,直接退場可能遇阻,須設法退場或改訂他船換柜內裝;
5、已報關但未裝船,退關可能遇阻,如鹽田港于8月31日已限制退關,須設法處理;
6、已到中轉港,設法更改下一程運輸方式或者承運人,如原定由韓進內陸中轉的,改為貨主或貨代自行安排;
7、已抵達目的港者,務必第一時間清關、提貨;
8、切勿使用其他船東向韓進租來的集裝箱,否則存在依舊被扣的風險;
9、切勿配載CKYHE聯盟里韓進的船,如K-LINE,EMC, COSCO, YML;
10、貨主與貨代公司之間盡早確定提單形式或領取提單,以確定承運人的身份、責任主體,爭取貨主與貨代的共贏。
曹文定律師申明:以上處理措施和法律意見不當然的、直接的、機械的適用于每一案例的處理,建議各貨主、貨代應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歡迎大家與曹律師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