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跨境物流圈流傳這么一則信息:
說是近期美國海關嚴查多重收貨人,賣家發貨時可以通過刪除或涂抹嘜頭上的公司名字來避免或降低海關貨權查驗風險。是否真有其事? 為此小編咨詢了我司關務部:
海關查“多重收貨人”即查貨權,貨權即貨物的所有權(ownership),根據美國關稅法 (Tariff Act 1930 section 484),只有真正的貨主才能進口貨物,其他人無權代理進口。
美國海關一直都是要求用實際貨主的進口商完成清關。賣家遇到海關檢查貨權的要求很正常,并不會因為貨物嘜頭上有沒寫名字而引起海關的特別關注,通過刪除或者涂抹嘜頭上的公司名稱來降低查驗風險,實際意義不大。
美國海關對貨權的查驗是一直都有的,我們過往的市場案例分析(點擊“市場案例”回顧)中曾多次提及過海關對貨權問題的查驗,另外我們關務團隊還曾做過“貨權查驗”的專題分享(點擊“貨權”回顧)。只是海關每年都會集中在一個時間做大批量的檢查,所以看起來問題比較突出。
在查驗過程中,海關通常會要求進口商提供證明貨物屬于該進口商的資料。如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證明,那么賣家就可能因貨權問題被美國海關要求退運。
目前市場上普遍的美國電商貨物進口,特別是拼箱貨物,很多是借用物流商的進口商(Bond)進行進口清關。這種集貨清關的方式雖然可幫賣家節約進口清關申報費,簡化了進口流程,但這些進口商實際上并不是真正的貨主,如果遇上海關貨權檢查,就會面臨一定的清關風險。
除了以上關務部同事的解答,小編也翻找了市場上的一些案例給大家參考:
案例一:
2024年8月,賣家A發了一批游戲架到美國亞馬遜倉,在紐約港例行查驗時被海關以貨權問題暫扣。海關要求進口商提供采購訂單、合同以及貨值證明(如銷售鏈接)、付款證明等。賣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完整的資料,并通過買Bond重新進行清關才得以放行。
案例二:
2023年9月,賣家B發了一整柜貨物到美國亞馬遜倉,在洛杉磯清關時被拒。海關要求賣家要以實際貨主身份進口貨物,并且要求進口商提供該貨物的采購訂單、銷售合同、協議、付款證明、進口商POA以及本次貨物所有實際交易方之間的任何額外文件。由于這個柜子貨物是借用的物流公司的進口商清關,而且里面貨物賣家較多,賣家無法提供所有對應的證明資料,最終該貨物被美國海關勒令退運,導致賣家造成較大的損失。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借用物流商的進口商,一旦遇到查驗,海關會要求物流商提供一系列文件來證明貨物申報的合理性,如:貨物的買賣合同、進口發票、銀行轉賬證明、進口商與賣方的關系證明等。但這些文件超出了物流商的能力范圍,如果無法提供證明文件最后只能被迫選擇退運或銷毀貨物。
看到這里,不禁有賣家要問:既然風險這么高,為什么很多賣家仍然選擇借用進口商清關?
不難看出,集貨清關與單票清關背后實質上是成本與時間的博弈。如今,電商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利潤空間被大幅壓縮,導致一部分賣家盡管知道集貨清關風險較高,仍然愿意選擇該出貨方式。但借用進口商清關本身存在政策漏洞,只能寄期望于美國海關盡量別查驗。
但合規趨勢不可逆,賣家該如何規避貨權風險?
目前而言,避開貨權查驗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明晰貨權、單票單清,賣家選擇合規化清關:
賣家如果能在美國注冊實體公司,用自己的實體公司進口貨物,這個是最佳選擇;如果賣家暫時不考慮注冊美國公司,可以為自己的店鋪購買海關Bond,用自己公司的名義進行清關。如遇海關查貨權,賣家可在第一時間配合提供證明信息,貨權認證后,貨物可以快速放行。
一般貿易貨物需要用進口商(即實際買家)名義進口,但注意私人物品不能當成商業物品清關,需要按照私人物品提供護照簽證申報。
目前美國海關和稅務部門已經關注到電商貨物進口問題,海關查貨權并非一時興起,未來必然是常態化趨勢。如需大森林代辦Bond,可以聯系專屬業務經理協助。